国VI机动车排放标准标准执行时刻表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 《关于北京市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机动车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京发〔2018〕16号)和《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的有关要求,我市拟提前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为此,我局草拟了《关于北京市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附件1)及其编制说明(附件2),现征求你单位意见。

  请于2019年2月20日前书面反馈意见(电子版可先发至jidongchechu@bjepb.gov.cn)。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专此函达。

  附件:1.关于北京市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北京市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11日                        

  (联系人:机动车处 刘俊女;联系电话:68717229)

  附件1

  关于北京市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

  排放标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京发〔2018〕16号)和《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的有关要求,我市将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其中轻型汽油车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重型燃气和柴油车执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注册的重型燃气车以及公交和环卫行业重型柴油车须满足国六b阶段标准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注册的轻型汽油车和其余行业重型柴油车须满足国六b阶段标准要求,其中,轻型汽油车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节点要求见附件。

  二、凡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和已从外省市转出迁往本市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后的一个月内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三、请各机动车销售单位提前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认真贯彻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落实销售主体责任,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向购车者告知有关规定。对于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后销售不符合国六b排放标准车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为保证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顺利实施,本市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车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附件:轻型汽油车国六b阶段分步实施时间和限值要求

  2019年**月**日                              

  附件

  轻型汽油车国六b阶段分步实施时间和限值要求

实施时间

限值要求

Ⅰ型试验(1)

Ⅱ型试验(2)

耐久里程(3)

CO、THC、NMHC、NOx、N2O、PM排放

PN排放

NOx、PN

CO

2020.1.1-2020.6.30

满足6b阶段标准限值

6.0×1012(个/公里)

仅监测并报告结果。标准限值为暂定值,需国家有关部门重新确认

仅监测并报告结果。标准中未规定限值,需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16万公里

2020.7.1-2022.6.30

6.0×1011(个/公里)

2022.7.1-2023.6.30

仅监测并报告结果。标准限值已经国家有关部门重新确认

仅监测并报告结果。标准限值已经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2023.7.1起

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标准限值

20万公里

(1)标准GB 18352.6-2016 表3的要求;

(2)标准GB 18352.6-2016 表4的要求;

(3)标准GB 18352.6-2016 第5.3.5.1.1.1条的要求。

 

  附件2

  关于《关于北京市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

  放标准的通告》的编制说明

  我市拟自2019年7月1日起,重型燃气车以及公交和环卫行业重型柴油车执行国六b排放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轻型汽油车和其余行业重型柴油车执行国六b排放标准。现已初步形成了《关于北京市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现就该政策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告》的相关定义

  《通告》所称轻型汽油车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定义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通告》所称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是指《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定义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汽车。

  按GB/T 15089-2001规定: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M3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

  满足轻型车和重型车国六(B)标准排放控制要求,分别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中的6b阶段排放限值要求。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注册的重型燃气车以及公交和环卫行业重型柴油车须满足国六b阶段标准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注册的轻型汽油车和其余行业重型柴油车须满足国六b阶段标准要求,其中,轻型汽油车标准按时间节点分步实施。

  三、《通告》的合法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应阶段排放限值”。

  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要求“自2019年7月起,重型燃气车,以及公交和环卫行业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六(B)排放标准。自2020年1月起,轻型汽油车和其余行业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六(B)排放标准”。

  四、提前执行新标准的环境效益

  国Ⅵ标准与国V标准相比排放限值更低,提前实施国Ⅵ排放标准,对于轻型汽油车CO、HC、NMHC和NOx排放将比国V阶段降低50%左右,PM排放降低40%左右;对于重型柴油车NOx和PM将比国V阶段降低60%以上,并增加了颗粒物粒数(PN)限值要求。实施新标准将有利于提升我市机动车排放水平,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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